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田振中 | 发布时间: 2020-06-05 | 1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1986年,赵某与妻子离婚,两个孩子与赵某一起生活。1989年,赵某与没有孩子的韩某再婚,二人婚后也未再生育子女,赵某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孩子与韩某生活在一起。婚后,韩某像照顾自己的亲生孩子般养育两个孩子。赵某于2019年去世,而韩某的身体越来越差,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两个孩子也不照顾韩某。请问:韩某是否有权要求两个孩子赡养?

【案情回顾】 

1986年,赵某与妻子离婚,两个孩子与赵某一起生活。1989年,赵某与没有孩子的韩某再婚,二人婚后也未再生育子女,赵某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孩子与韩某生活在一起。婚后,韩某像照顾自己的亲生孩子般养育两个孩子。赵某于2019年去世,而韩某的身体越来越差,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两个孩子也不照顾韩某。请问:韩某是否有权要求两个孩子赡养? 

【作者解答】  

韩某有权要求两个孩子赡养。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若未形成教育抚养关系,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则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没有相互的抚养赡养义务。但韩某的继子女一直由韩某抚养、教育,已经形成教育抚养关系,继子女也相应地对其有赡养的义务。若二子女拒对韩某承担赡养义务,韩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子女向其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