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赠与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赠与人承担责任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钰 | 发布时间: 2020-06-05 | 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杨女士与周女士为多年的好友,2018年9月周女士搬入新家,杨女士去做客时发现周女士家中还缺少一个电热水壶,便在甲商场内购买了A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送给周女士。但周女士在使用时,电热水壶突然爆炸,导致周女士的胳膊被烫伤,杨女士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自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案情回顾】 

杨女士与周女士为多年的好友,2018年9月周女士搬入新家,杨女士去做客时发现周女士家中还缺少一个电热水壶,便在甲商场内购买了A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送给周女士。但周女士在使用时,电热水壶突然爆炸,导致周女士的胳膊被烫伤,杨女士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自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作者解答】 

1、杨女士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杨女士为赠与人,对电热水壶的瑕疵也并不知情,不存在故意不告知周女士的情况,另外本案中的赠与也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因此杨女士不需要对电热水壶给周女士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周女士可要求甲商场或者A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周女士作为本案中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电热水壶的销售者甲商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电热水壶的生产者A公司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