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小丽由于双腿残疾无劳动能力于2015年结束了一段失败的婚姻,2016年6月份,小丽遇见了男友齐某,齐某对小丽照顾有加,后二人开始在外租房开始同居生活,二人平常的生活来源主要是齐某的打工收入。2019年底齐某意外去世,齐某生前有存款5万元,齐某的死亡对小丽打击很大,没有了生活依靠。后小丽与齐某的父母因处理齐某的遗产问题发生了争议,齐某父母认为小丽与齐某没有结婚不能分得遗产,那么小丽能分得齐某的部分遗产吗?
【律师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继承
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同居者不能作为法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
二、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的情况
一是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二是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
三、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分得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小丽与齐某虽不是事实婚姻,但是小丽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主要靠齐某扶养,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小丽可以适当分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