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男方婚前赠与女方房产一处,并有书面的赠与合同,婚后双方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双方离婚时,女方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男方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请问:婚前赠与的房产未过户能撤销吗?
【作者解答】
男方可以在房屋产权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婚前或婚内赠与的房产,也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在房产所有权转移之前,除特定情形外,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首先,房产作为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只有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居住及交付钥匙等行为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案中男方婚前赠与女方的房产并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仍属于男方所有。其次,因本案中所涉及的赠与不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同时也没有办理公证,不属于限制任意撤销权的情形。所以男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女方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