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共同同居生活的继承、赡养问题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孙艳慧 | 发布时间: 2020-07-01 | 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回顾】

1997年,70岁的老张与老李结婚,生活在老张所有的房屋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老张的儿子小张在外地工作,不经常回家,但每月会定期给二人赡养费。五年后,老张过世,老李认为自己与老张共同生活五年,是老张的妻子,想分得老张的房子,并且要求小张继续给予赡养费,遭到了小张的拒绝。那么老李能否继续居住老张的房子,小张对老李是否有赡养义务?

【案件回顾】 

1997年,70岁的老张与老李结婚,生活在老张所有的房屋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老张的儿子小张在外地工作,不经常回家,但每月会定期给二人赡养费。五年后,老张过世,老李认为自己与老张共同生活五年,是老张的妻子,想分得老张的房子,并且要求小张继续给予赡养费,遭到了小张的拒绝。那么老李能否继续居住老张的房子,小张对老李是否有赡养义务? 

【作者解答】 

1、老张与老李间是同居关系,老李不是老张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在我国结婚登记是结婚的法定条件,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自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本案发生在1997年,所以即使二人共同生活了五年时间,也不成立婚姻关系,老李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主张权利,老李对老张的房子没有继承权。 

2、老李和小张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小张对老李没有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该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关键是看继子女是否受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本案中老李与老张共同生活期间小张已经成年,老李没有和小张形成抚养关系,所以小张对老李也没有赡养的义务,不需要对其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