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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借贷,因结婚就消灭了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田振中 | 发布时间: 2020-07-01 | 2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小艳与小强2009年5月相识并恋爱,期间小强因购买手机向小艳借款5000元,为表明该笔资金系借款,小强向小艳出具借据一份,借据约定:小强向小艳借款5000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小强还本付息。后两人于2009年10月份登记结婚。2012年3月份,夫妻双方离婚,离婚时小艳要求小强偿还婚前所借债务5000元及利息,遭到小强拒绝,双方产生纠纷。请问,小艳能否向小强要回此5000元借款以及利息?

【案情回顾】 

小艳与小强2009年5月相识并恋爱,期间小强因购买手机向小艳借款5000元,为表明该笔资金系借款,小强向小艳出具借据一份,借据约定:小强向小艳借款5000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小强还本付息。后两人于2009年10月份登记结婚。2012年3月份,夫妻双方离婚,离婚时小艳要求小强偿还婚前所借债务5000元及利息,遭到小强拒绝,双方产生纠纷。请问,小艳能否向小强要回此5000元借款以及利息? 

【作者解答】  

小艳与小强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因为,婚前债务应属于个人的债务,在没有其他法定情形下,该债务不因结婚而消灭。夫妻财产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具有专属性,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婚后财产具有共有性质,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婚前债权是一类财产权,应视为个人婚前财产的范围。 

此纠纷中的债务是夫妻关系成立之前一方向另一方借的,对于小强而言系婚前债务,对小艳而言系婚前债权。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己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纠纷中,小艳5000元的债权不能因结婚而丧失法律保护,在其双方没有其他约定情况下,它仍是小艳个人的婚前财产。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纠纷中,5000元借款的利息属于小艳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应归小艳所有。 

综上可知,该债务不会因婚姻而消灭,小强应偿还小艳以上债务,并承担该笔债务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