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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被盗用骗取钱财,微信号原主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田振中 | 发布时间: 2020-07-01 | 4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李某与黄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两人经常通过微信聊天。后不法分子盗取李某微信号,然后冒用李某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黄某谎称家人重伤,急需10万元钱治疗,黄某信以为真,向骗子汇款2万元。汇款后黄某才与李某核实,发现受骗,但是骗子无从寻找。于是,黄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李某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两人为此发生纠纷。请问,李某微信号被盗用骗取钱财,作为微信号原主人,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例回顾】 

李某与黄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两人经常通过微信聊天。后不法分子盗取李某微信号,然后冒用李某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黄某谎称家人重伤,急需10万元钱治疗,黄某信以为真,向骗子汇款2万元。汇款后黄某才与李某核实,发现受骗,但是骗子无从寻找。于是,黄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李某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两人为此发生纠纷。请问,李某微信号被盗用骗取钱财,作为微信号原主人,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作者解答】 

一、黄某的损失只能由盗号者承担,不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1、从合同角度分析,李某10万元是出借给盗号人,微信仅是联络的工具,李某作为微信号主人已失去对微信号的控制,李某从未向黄某表达过借钱的意思,黄某出借10万元与李某无关。 

2、从侵权角度分析,侵权人是盗号人并非李某,李某也不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某被骗10万元的损害结果是由盗号者造成的,理应由盗号者承担赔偿责任。 

3、李某作为被盗微信号的原主人,对其微信号虽负有管理义务,但在黄某被骗10万元这件事上却没有过错,李某也没有管理责任。 

首先,微信号被盗难以预防。如今网络科技发展迅速,网络黑客、盗号者普遍存在,作为一个普通网民,在正常使用微信这种聊天工具时,微信号被盗时有发生,可以说防不胜防。 

其次,微信号被盗后,原微信号主人难以阻止损害事件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微信号被盗后原微信号主人在短时间内是不知道的,就算知道,在密码已被修改的情况下,在追回微信号之前,原微信号主人已经失去了实际控制权,不能对此微信号做任何处置。 

第三,黄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黄某作为一个经常使用微信聊天的网民,应该知道微信作为一种网络聊天工具,存在一定的虚拟性和不真实性,且汇款的收款账户并非李某,更存在借用或者盗用他人微信号的可能性,尤其是涉及金钱等财物信息时,更应当慎重处理,在借款之前应当面或电话向借款人核实,但黄某因大意陷入片子的圈套。 

二、盗号者构成诈骗,黄某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解决 

盗号者先盗取李某微信号,再通过微信虚构事实骗取黄某出借10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黄某应当向公安报案,由公安采取侦查措施查找线索侦破案件,若能侦破,黄某的损失通过退赃弥补。黄某纠结要求李某承担责任,从合同角度和侵权角度都没有道理。 

【提醒大家】 

涉及钱财往来,一定注意: 

1、收款信息与借款人信息不一致,要亲自核实,确保借款意思的真实性; 

2、网络上,不轻信对方,网络的另一端是谁?可不好说; 

3、别被对方许诺的高息迷惑。你看中的是高利息,但骗子看中的确是你口袋里的本金; 

4、疲劳时或深夜,拒绝谈论钱财往来。因为这时你的意志力往往已经损耗大半,判断力下降,很容易被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