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2017年5月入职A公司,并开始缴纳五险。2019年6月小张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将A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劳动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小张其拖欠的2个月工资,并解除A公司与小张的劳动关系。那么解除劳动关系后,小张有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案例回顾】
小张2017年5月入职A公司,并开始缴纳五险。2019年6月小张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将A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劳动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小张其拖欠的2个月工资,并解除A公司与小张的劳动关系。那么解除劳动关系后,小张有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律师解答】
小张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本案中,因为A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小张劳动报酬,故劳动仲裁裁决解除小张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虽然是由小张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但因为A公司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故小张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