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吴双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小丽于2020年3月份应聘到某公司行政部,适用期3个月,在第二个月时小丽发现自己怀孕了,并且主动告诉了单位领导,可是领导在得知小丽怀孕后以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适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小丽觉得自己一直工作表现很好,以前领导也多次表扬自己的,现在的辞退理由她不认可,单位是否可以辞退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呢?

【案情回顾】 

小丽于2020年3月份应聘到某公司行政部,适用期3个月,在第二个月时小丽发现自己怀孕了,并且主动告诉了单位领导,可是领导在得知小丽怀孕后以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适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小丽觉得自己一直工作表现很好,以前领导也多次表扬自己的,现在的辞退理由她不认可,单位是否可以辞退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呢? 

【律师解答】 

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女职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当时女职工已经怀孕仍然可以辞退,但是,怀孕本身并不能成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此,本案,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小丽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其辞退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的。 

【律师提示】 

现实中有些女职工把怀孕当成“免死金牌”的想法是错误的,认为只要怀孕了单位无论如何都不能辞退我了。事实上用人单位只是在经济裁员时和无过失性辞退时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若单位有证据证明怀孕女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过失性辞退条件的是可以辞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