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重大疾病险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就诊后,又被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能否免除理赔责任?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胡秀萍 | 发布时间: 2018-09-19 | 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险行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们愿意花钱买个保障,特别是重大疾病类保险,每年交些保费,万一得了大病,赔付的保险金能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足,如果不生病,还能给孩子留下一笔财富,怎么看都是不错的选择。但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一个等待期,在等待期发病保险公司是拒赔的,那么在等待期内就诊后又被确诊的,应如何认定呢?

保险行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们愿意花钱买个保障,特别是重大疾病类保险,每年交些保费,万一得了大病,赔付的保险金能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足,如果不生病,还能给孩子留下一笔财富,怎么看都是不错的选择。但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一个等待期,在等待期发病保险公司是拒赔的,那么在等待期内就诊后又被确诊的,应如何认定呢?


【案情回顾】

孙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2016年9月8日生效,生效之日起90天为等待期。2016年11月15日孙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诊断为“结肠炎、结肠不全梗阻”并接受治疗;一个月后,也就是12月11日,孙某被医院诊断为结肠癌。孙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孙某“患病时间”应为2016年11月15日,尚在90天保险等待期内,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分析】


在孙某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孙某的保险合同于2016年9月8日生效,按照合同约定,生效之日起90天为等待期,即2016年12月7日前为等待期。孙某曾于2016年11月15日(尚在等待期内)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并被诊断为“结肠炎、结肠不全梗阻”并接受治疗。但保险公司能否适用等待期免责条款,还取决于孙某被确诊患“结肠炎、结肠不全梗阻”是否属于导致结肠癌的相关疾病。人体系复杂的机体,病理的成因也是多方面的,虽然癌症的病灶并非短时间内可以形成,但是法院也不能仅仅因为孙某的前后就诊系同一部位而直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导致”关系,即不能直接认定结肠炎系导致结肠癌的疾病。对于孙某患结肠炎、结肠不全梗阻是否导致其患结肠癌,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在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孙某于2016年11月15日被诊断为"结肠炎,结肠不全梗阻"与之后被确诊为结肠癌存在直接关系的前提下,不能视为孙某在等待期内“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孙某患重大疾病的时间应认定为确诊为结肠癌的12月11日,已经超过90天等待期,因此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