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入职B乳业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月薪10000元。入职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小杨离职后不可进入竞争关系公司工作,但对经济补偿没有做明确约定。1年后,小杨从B公司离职,跳槽到C电商贸易公司从事策划工作。小杨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小杨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回顾】
小杨入职B乳业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月薪10000元。入职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小杨离职后不可进入竞争关系公司工作,但对经济补偿没有做明确约定。1年后,小杨从B公司离职,跳槽到C电商贸易公司从事策划工作。小杨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小杨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作者解答】
一、小杨可以要求B公司按其离职前一年平均月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杨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未到与B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工作,其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义务。所以,小杨可以要求B公司按照其离职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30%即每月3000元,支付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
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案中,若每月3000元的工资低于小杨工作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话,那么小杨可以按照放低当地工资标准向B公司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