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入职A公司,月工资10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田某离职后二年内应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且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补偿,已包含在乙方工资中,即乙方每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为补偿金。后田某合同到期离职,田某认为A公司的竞业限制条款中经济补偿的支付不符合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的法律规定 ,所以该条款无效,自己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回顾】
田某入职A公司,月工资10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田某离职后二年内应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且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补偿,已包含在乙方工资中,即乙方每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为补偿金。后田某合同到期离职,田某认为A公司的竞业限制条款中经济补偿的支付不符合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的法律规定 ,所以该条款无效,自己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作者解答】
该竞业限制条款是有效的,田某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田某和A公司是自愿订立的劳动合同,虽然A公司对竞业补偿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这并不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的无效。故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条款有效,田某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条款约定履行,即田某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案例中竞业限制条款虽然有效,但是因其不符合法定形式,A公司仍有可能面临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约定不明,要重新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