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小丽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电子设备公司工作,主要负责电子设备的组装。由于对工作不熟练,在8小时内完不成任务,只好加班完成工作。半年后,小丽提出了离职申请,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的加班费。然而,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并表示,在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清楚约定,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对于超出8小时以外的加班需要经过部门主管的审批。小丽的加班没有经过审批,不符合支付加班费的条件。随后,小丽提起了劳动仲裁,她的仲裁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法定意义上的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实践中,不能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是常有的事,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时间都可以称作“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小丽平时的延时加班主要是因为工作不熟练,不是由公司安排,而是小丽自愿进行的,并且小丽也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小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