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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应对保证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胡秀萍 | 发布时间: 2018-09-19 | 1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证是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通常由具有社会信誉、背景、财产能力的人作为保证人,为合同一方履行约定义务提供担保,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那么,在保证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债务呢?

保证是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通常由具有社会信誉、背景、财产能力的人作为保证人,为合同一方履行约定义务提供担保,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那么,在保证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债务呢?


【案情回顾】


张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于2017年3月18日向刘某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3%,金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偿还本息。刘某多次要求张某还款,并要求金某承担保证责任,二人均未回应。2017年9月2日,金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留下房产两套和存款若干,金甲和金乙是金某的法定继承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金某的遗产。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金甲和金乙在继承金某的遗产范围内对5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金甲和金乙则认为保证属于人身属性的担保,性质上无法转让,所以应随保证人的死亡而消亡,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而无需偿还保证之债。


【律师分析】


普通债务的债务人死亡后,债务通常由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受,除非债务人的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债作为一项义务,只有产生之后才存在继承问题,保证债务亦是如此。从保证债务产生的时间上来看,保证债务产生于保证合同成立之时,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证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合同终止。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可见,如果保证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人死亡,则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条款时,一方当事人死亡并不会导致合同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义务仍继续存在。

而对于保证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同,应区别看待:如果是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继承人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合同义务的履行。如果是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保证合同具有人保性质毋庸置疑,但是其担保的来源却是保证人的信誉、社会关系、社会背景和财产,且财产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并且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保证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保证人,关键在于保证人拥有财产,能够代为清偿债务。


所以,保证之债并非单一的人身专属的债务,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之债,其本质是以自身不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是附有一定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其继承人应当按《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