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供役地能否与地役权分离单独转让?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8-09-19 | 1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生活中会出现,不动产转让后,地役权不转让的情况,因此引发纠纷,那么供役地能否与地役权分离单独转让呢?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生活中会出现,不动产转让后,地役权不转让的情况,因此引发纠纷,那么供役地能否与地役权分离单独转让呢?


【案情回顾】


张某和赵某是前后院的邻居,张某住在前院,赵某住在后院,由于赵某原有的道路较窄,出行不便,于是赵某找到邻居张某商量,将其房屋左侧的空地租给赵某作为出行的道路,约定每年租金1000元,租期为五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地役权合同,合同履行后的第三年,张某将自家房屋及土地租给孙某,孙某承租后将张某租给赵某的地用栅栏围起来,赵某多次和孙某协商,孙某均以自己与张某签合同时张某未说明此地设有地役权为由,拒绝继续提供供役地,无奈赵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与赵某经过协商一致,在张某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并且所签署的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地役权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将供役地及房屋出租给孙某,按照物权法规定,供地义务应当一并转让,但张某没有披露设立地役权的事项,且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孙某拒绝提供供役地,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张某应该向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温馨提示】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张某和赵某签订地役权合同后,未进行登记,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没有义务为赵某提供供役地,赵某只能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所以,地役权合同生效后,建议进行地役权登记,以便更有效地维护地役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