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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跑路,房主可否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曹丽颖 | 发布时间: 2018-09-19 | 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们因上学、工作、生活等各种现实问题,不得不随时变更生活地点,租房成了一种现实的需求。租房本身是为了生活便利,但在租房中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


    人们因上学、工作、生活等各种现实问题,不得不随时变更生活地点,租房成了一种现实的需求。租房本身是为了生活便利,但在租房中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


【案情回顾】


小王因工作原因变换居住地点,在A地和小张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6月15日到2019年6月14日。在签订合同时,小张告知小王自己不是房主,房子是自己从房主手里租的,由于要去外地,所以把房屋转租给小王。2018年8月10日,一位自称白某的男士拿着房产证来到出租屋,称自己是该房屋的房主,其与小张签订的租赁协议已经到期,房子也卖给了其他人需要交房,要求小王马上搬出房屋。小王经了解得知,小张确实曾与白某签订租房协议,租赁日期从2017年8月10日到2018年8月9日,为期一年。在租给小王时,小张和白某的租赁协议只剩不到一个月租期。房主白某认为,原租赁协议并不允许小张转租,且租赁期限到2018年8月9日已到期,小王无权在该房屋租住。而小王则认为,自己已经交付了从2018年6月15日到2019年6月14日的租金,租住的这两个月白某作为房主应当知道,也并没有反对,所以这一年内自己享有此房屋的使用权。


【作者解答】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我国《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中,小王与原承租人小张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租金交付给小张,小王既不能证明小张已经将房屋租金转交给白某,也不能证明房主白某知道小张把房屋转租给小王,且小王在白某房屋中租住不到两个月,因此,房主白某有权要求小王搬出房屋,至于小王的损失,只能向小张主张。


【作者建议】


租用房屋一定要核实房屋的所有权,应与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承租人手中转租房屋时,也一定要查看原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确认是否可以转租以及租期、租金等条款,且应该向房主进行核实,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