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价的上涨,租房市场愈加活跃,为了使房屋更容易出租,也为了租客生活上的便利,很多房主会在出租的房屋内,配备基本的家具和家用电器。那么如果因出租房屋所配备的家用电器出现安全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案情回顾】
小李从房主刘某手中租了一套房屋,租期一年。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房内配有电冰箱、电视机、电脑各一台,厨房用具有电磁炉、电水壶、电饭煲等器具,供承租人使用。 上述物品,如果非人为损坏的由出租方刘某承担;但如果人为因素导致物品损坏,由承租人小李照价赔偿。租期内产生的水、电、燃气、采暖、物业费用由小李承担。半年后,小李在使用电磁炉过程中,电磁炉发生爆炸,导致小李右眼受伤,花费治疗费用一万元。事后,小李找到房主刘某,要求刘某承担治疗费用一万元,并赔偿误工损失五千元。房主刘某认为,小李是在使用微波炉过程中发生爆炸,属于人为操作不当,与自己无关;而小李则认为,是房主提供的家用电器超过使用年限,器件老化,才导致爆炸的发生,所以应由房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作者解答】
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对房屋设施负有维修责任,应保证房屋设施正常、安全地使用。在将房屋出租前,须对出租屋内的安全消防设施、家电设备等进行检查,对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有义务进行完善和维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如果出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承租人自身存在过错。如果是承租人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物损失,将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提供的微波炉发生爆炸,事后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因器件老化而引发爆炸,出租人刘某未尽到定期维护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小李在出租屋内因电磁炉爆炸产生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等损失由出租人刘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