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抚养费,则是给付给未成年子女的,助其健康成长的费用。那么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可以因对方未给付抚养费而拒绝探视呢?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卢某、叶某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卢某每月15日前给付小卢抚养费800元。卢某享有探视婚生子小卢的权利,叶某应当积极配合。但2018年4月份开始,卢某因为经商失败暂时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和叶某协商宽限一段时间,遭到叶某的拒绝。当卢某按期去探望儿子小卢时,遭到了叶某及其家人的阻拦,称卢某一天不给付抚养费就一天别想见到儿子小卢,经多次协商未果,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所以,叶某有义务按照协议的约定,保证卢某对儿子小卢的探望权,如果叶某阻止卢某行使探望权,卢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卢某不按期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叶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卢某给付抚养费,但是就上述案情来说,叶某不能以卢某没有实际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卢某探望小卢。
【温馨提示】
虽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行使探视权受阻,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协助还相对容易解决,但如果是探视方不主动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却很难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探视方去探望子女。所以父母双方还应本着呵护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主动履行父母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