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调整业务提成比例,员工不提异议,就是表示赞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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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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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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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田入职A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田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入职2年后,公司以内部公告的形式通知小田降低提成比例,小田看到通知后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便自通知的当月按降低后的提成比例发放业务提成。后来,小田认为公司该行为违法,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认为小田以默认的方式同意了降低提成比例,并未违法。那么公司的做法违法吗?
【案例回顾】
小田入职A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田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入职2年后,公司以内部公告的形式通知小田降低提成比例,小田看到通知后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便自通知的当月按降低后的提成比例发放业务提成。后来,小田认为公司该行为违法,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认为小田以默认的方式同意了降低提成比例,并未违法。那么公司的做法违法吗?
【作者解答】
公司未经员工同意降低提成比例,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条款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必备条款。劳动报酬就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业务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公司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业务提成比例,并不是公司可以单方决定的。
对于员工未对提成调整提出异议是否视为默认,应分情况判断。若公司单方提高提成比例,可以视为员工对此予以默认;若公司擅自降低提成比例,并据此发放业务提成款,会严重侵害员工的合法权利,故不可视为员工对此予以默认。因此,本案中的A公司擅自单方降低提成比例,不能仅依据小田未提出异议就认为小田以默认的方式同意了降低提成比例。
A公司擅自降低员工的提成比例,属于未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所以,小田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向公司提出异议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