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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代替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
来源: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21-01-21 | 1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小刚一直由父亲齐某和继母张某共同抚养。在小刚6岁时,齐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遗留下一套房产。张某与齐某父母协商后,决定将该房产过户至张某个人名下。但由于小刚也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张某担心过户时候房管部门拒绝,于是齐某的父母和张某共同决定,让小刚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代小刚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那么,张某能否代替小刚放弃继承权?
【案情回顾】 小刚一直由父亲齐某和继母张某共同抚养。在小刚6岁时,齐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遗留下一套房产。张某与齐某父母协商后,决定将该房产过户至张某个人名下。但由于小刚也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张某担心过户时候房管部门拒绝,于是齐某的父母和张某共同决定,让小刚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代小刚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那么,张某能否代替小刚放弃继承权? 【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必须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是否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所以,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及其他财产权益,若明显损害子女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在本案中,继母张某作为小刚的监护人代替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损害了小刚的权益,该代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小刚所享有的继承份额,其法定监护人张某无权代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