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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孙子必须赡养祖父才能享有代位继承资格吗?
来源: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21-01-25 | 2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周大爷生前育有三子周大、周二、周三,周二先于周大爷去世,其育有一子周小。周大爷去世后,周大、周三向法院起诉,认为周大爷生前都是由自己照顾,周小成年后长期在外地工作,未尽到对周大爷的赡养义务,周大爷的财产周小无继承资格,那么周大、周三的诉请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回顾】

 周大爷生前育有三子周大、周二、周三,周二先于周大爷去世,其育有一子周小。周大爷去世后,周大、周三向法院起诉,认为周大爷生前都是由自己照顾,周小成年后长期在外地工作,未尽到对周大爷的赡养义务,周大爷的财产周小无继承资格,那么周大、周三的诉请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前提一是自身有负担能力,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其他子女或其他子女无力赡养。本案中,周某生前在尚有周大和周三的情况下,周小作为孙子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其未赡养的行为不属于《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继承资格受影响的情形。其只要符合代位继承权的构成要件,即可享有继承权。本案中周小的父亲比周大爷先去世,周大爷也没有留下遗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代位继承的条件。周大、周三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