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8月份离婚,离婚时孩子6岁,离婚原因是李某是个妈宝男,什么事情都听妈妈的,遇事没有主见,张某和婆婆之间的关系也不好,无论夫妻俩因为什么事情争吵婆婆都是向着自己的儿子。离婚后孩子归张某抚养,每个月李某来探望两次。但是爷爷奶奶也想孩子,每次爷爷奶奶想探望孩子张某都不同意,那么从法律与社会层面应当怎么看到这个问题呢?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8月份离婚,离婚时孩子6岁,离婚原因是李某是个妈宝男,什么事情都听妈妈的,遇事没有主见,张某和婆婆之间的关系也不好,无论夫妻俩因为什么事情争吵婆婆都是向着自己的儿子。离婚后孩子归张某抚养,每个月李某来探望两次。但是爷爷奶奶也想孩子,每次爷爷奶奶想探望孩子张某都不同意,那么从法律与社会层面应当怎么看到这个问题呢?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爷爷奶奶在法律层面上来讲,没有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由此可见张某拒绝爷爷奶奶探望孩子并不违法。但是,法律只是最低层次的道德,不违法就一定合理吗?《民法典(草案)》在修订的时候曾经增加过爷爷奶奶的探望权,但是,正式版实施的时候将其删除了,由此可见,关于“隔代探望权”法律不过多干预。但适当的“隔代探望”有利于未成年人获得更多家庭关爱。
所以,对于爷爷奶奶探望这个问题更多是社会层面的问题,爷爷奶奶也要与孩子母亲友好协商,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法律不适宜对私人领域干预过多、过深。因为生活是变幻和多样的,更是充满了感情的,法律把私人领域的问题交给当事者自己去解决,相信会得到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