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否要求损害赔偿?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8-09-28 | 19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丈夫正因为妻子怀孕兴高采烈,妻子却瞒着丈夫到医院擅自打胎,男女双方都要捍卫自己的生育权,因生育权发生纠纷,丈夫要求妻子赔偿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妻子擅自堕胎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可以据此索要赔偿吗?

丈夫正因为妻子怀孕兴高采烈,妻子却瞒着丈夫到医院擅自打胎,男女双方都要捍卫自己的生育权,因生育权发生纠纷,丈夫要求妻子赔偿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妻子擅自堕胎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可以据此索要赔偿吗? 


【案情回顾】 


2011年王某与李某经相亲认识,两人一见钟情,喜结连理。2012年,李某生育了一个儿子,家庭幸福美满。二胎政策放开后,王某想再要一个孩子,经过努力,李某于2017年6月再次怀孕。李某怀孕辛苦,又要照顾5岁的儿子,而王某忙于工作,很少顾家,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某日二人又大吵一架,李某觉得生活没有希望,在未与王某商量的情况下,到医院做了堕胎手术。王某知道后十分气愤,以李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是否生育是国家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妇女有自主决定权,而男性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的配合。因为在怀孕和生育的过程中,女性可能会牺牲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所以只有女性同意的情况下,男性的生育权才能得到实现,当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更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及健康权,女方这些基本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更应当优先得到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王某以李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李某赔偿的请求,是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的。

 

【拓展链接】

 

王某不能得到李某的赔偿,那么是否可以以李某擅自堕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经过调解不能和好的,法院应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准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