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生一女。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要离婚,二人就离婚和孩子抚养问题均没有异议,但就10万元的债务处理争议极大。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6年某日,张某在下班途中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他人相撞,致使他人受伤,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事故法院判令张某赔偿他人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为了履行判决,张某和李某一起在亲戚、朋友处共借款10万元。离婚时李某认为该债务是因张某个人侵权产生,与自己没有关系,对于该债务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而张某则认为,李某对整个事故的发生、赔偿都是知道的,向亲戚朋友借钱也是二人共同去借的,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该是共同债务。那么向亲戚、朋友的10万元借款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根本原则是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角度来考虑。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所负侵权之债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也应根据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原则来分析认定,即肇事方配偶对该机动车是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两个方面来判断。如果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本案中张某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该摩托车的支配者是张某,且张某不是在从事营利性活动,李某没有享受到运行利益,李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张某因个人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受害人只能向直接侵权人张某主张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已经支付了事故赔偿款,至此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但是为支付赔偿款,张某曾向亲戚、朋友借款,其与亲朋之间因借贷行为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妻子的李某是否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应从另一个角度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虽然张某向亲戚朋友所借的10万元是为了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但张某和亲朋之间因借贷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是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李某和张某一起到亲戚、朋友处借款,债权人有理由认为夫妻二人对借款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所以该10万元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需和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