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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8-10-22 | 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同居虽然不是法律认可的方式,但却被大部分年轻人普遍接受,一方面降低两个人的生活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磨合两个人的感情,达到试婚的目的。但由于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后分手产生财产纠纷,比离婚财产分割更为复杂,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到底应该怎样分割呢?


    同居虽然不是法律认可的方式,但却被大部分年轻人普遍接受,一方面降低两个人的生活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磨合两个人的感情,达到试婚的目的。但由于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后分手产生财产纠纷,比离婚财产分割更为复杂,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到底应该怎样分割呢? 


【案情回顾】 


 2014年9月,张某(女)和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某一直照顾李某及其父母的生活,并和李某一起承包10多亩地种植玉米。2016年张某和李某一起新建了二层小楼,共花费30万元,为此二人还向张某娘家借款10万元。2017年夏季,张某和李某因购买化肥一事发生争吵,李某将张某打伤,张某向派出所报警。后李某又多次殴打张某,张某无奈返回娘家居住,现二人已分居各自生活。今年5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共有财产。 


【律师解答】 


张某和李某2014年开始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二人在起诉前未补办婚姻登记,将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张某和李某在同居期间共同承包的收益和共同建造的房屋,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我国民法理论中并无“一般共有”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将一般共有理解为按份共有。即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能够分出份额的,应当认定为是按份共有,如果财产混同的,应当认定为是共同共有。 


而对于二人向张某娘家所借的10万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所以张某和李某为共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由两人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