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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的子女对亲生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曹丽颖 | 发布时间: 2018-10-22 | 278 次浏览 | 分享到:
百善孝为先,“孝”作为儒家伦理思想的核心,是中国社会千百年来维系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孝道文化也一直影响着整个华夏民族。父母慈爱、子女孝顺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可是,也总有父母在自己应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时缺席,从而导致其年迈需要子女照顾时,子女拒绝赡养。

   百善孝为先,“孝”作为儒家伦理思想的核心,是中国社会千百年来维系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孝道文化也一直影响着整个华夏民族。父母慈爱、子女孝顺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可是,也总有父母在自己应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时缺席,从而导致其年迈需要子女照顾时,子女拒绝赡养。 


【案情回顾】 


小李出生后,亲生父母将其遗弃在出生的医院。后来,民警把小李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之后一对夫妇经合法手续收养了小李。如今小李已大学毕业,工作稳定,小李的亲生父母又找到小李,要求小李尽赡养义务。小李认为,自出生后亲生父母就将自己遗弃,一天都未抚养过,完全不顾自己是否能存活下去。自己已经在情感上产生了隔阂,无法赡养亲生父母。而小李的亲生父母则认为,自己给了小李生命,父母抚养子女和子女赡养父母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即使父母没有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也应该赡养父母。 


【作者解答】 


小李的养父母依法通过民政部门收养小李,完全符合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见,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小李被养父母依法收养后,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法定义务。 


【问题延伸】 


如果小李没有被收养,而是在福利院长大,小李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赡养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子女不能以父母有过错而推卸责任,改变或逃避自己的赡养义务。 


但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小李的亲生父母在小李出生时将其遗弃,显然涉嫌遗弃罪。对于这种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情况,原则上可能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