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和前夫李某签定协议约定:只要李某购买完位于正大街的房屋并办理房产证后,李某就与其复婚,如不复婚,李某赔偿小丽精神损失费50000元。但李某办理完房产证之后,拒绝复婚。小丽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按约定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那么小丽的诉请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回顾】
小丽和前夫李某签定协议约定:只要李某购买完位于正大街的房屋并办理房产证后,李某就与其复婚,如不复婚,李某赔偿小丽精神损失费50000元。但李某办理完房产证之后,拒绝复婚。小丽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按约定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那么小丽的诉请能得到支持吗?
【作者解答】
该协议为无效协议,小丽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在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应当是双方完全自愿,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中,小丽与前夫李某虽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复婚的条件及不履行复婚约定应承担的后果。但该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结婚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属无效协议,自始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小丽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