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张某购买商品房一套,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交房,如不能按时交房,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因开发商资金问题导致工程中途停工,直到2019年9月底才完成建设交付房屋。虽然最终取得了房屋,但是张某认为迟延交房长达四年时间,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和计算方法,不知道该如何主张?
【案例回顾】
2014年4月,张某购买商品房一套,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交房,如不能按时交房,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因开发商资金问题导致工程中途停工,直到2019年9月底才完成建设交付房屋。虽然最终取得了房屋,但是张某认为迟延交房长达四年时间,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和计算方法,不知道该如何主张?
【律师解答】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是比较常见的,一般情况下,合同中应约定逾期交房或逾期办证时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金额或计算方法。但是也有开发商在合同中模糊处理,导致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主张权利。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但合同又没有约定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金额。上述案例中,开发商逾期交房三年零九个月,张某可以按上述方式计算三年零九个月的租金金额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