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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承诺放弃抚养费,事后反悔再索要,可以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胡秀萍 | 发布时间: 2021-06-04 | 2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小明与小丽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后双方感情不和,小明为了痛快离婚,不用小丽支付抚养费,2019年11月二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小明负责抚养,并自愿承担儿子全部抚养费,小丽可随时探视儿子。后小明反悔要求小丽支付孩子抚养费,小丽拒绝支付。2020年10月,小明作为法定监护人以孩子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小丽抚养其至成年,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法院会支持孩子的诉请吗?

【案例回顾】 

小明与小丽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后双方感情不和,小明为了痛快离婚,不用小丽支付抚养费,2019年11月二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小明负责抚养,并自愿承担儿子全部抚养费,小丽可随时探视儿子。后小明反悔要求小丽支付孩子抚养费,小丽拒绝支付。2020年10月,小明作为法定监护人以孩子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小丽抚养其至成年,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法院会支持孩子的诉请吗?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上述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子女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的,是有条件的,如果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其他重大情势变化,不予支持。本案中,小明与小丽协议离婚时应当对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小明为了痛快离婚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且离婚时间很短,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小明的收入水平也无重大变化,此时仍应按照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由小明负担孩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