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日,卖方张三和买方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同年6月1日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就在这期间该房屋所在地区的房价暴涨,卖方张三认为自己房子卖亏了,于是拒绝配合李四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李四还能拿到房子吗?
【案例回顾】
2018年3月2日,卖方张三和买方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同年6月1日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就在这期间该房屋所在地区的房价暴涨,卖方张三认为自己房子卖亏了,于是拒绝配合李四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李四还能拿到房子吗?
【律师解答】
一、张三和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尽管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
《民法典》第25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卖方张三和买房李四基于真实的意思表达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尽管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张三和李四应各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张三拒绝配合李四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李四可以要求张三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张三拒绝配合李四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属于违约,李四可以依据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张三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同时,李四还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对于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房价下跌买房违约的行为,守约方也可以依据违约方的根本违约,要求法院解除合同,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