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个人劳务的侵权责任?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亚然 | 发布时间: 2021-07-12 | 1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三家想装修,便雇佣了李四拆除墙体,李四在拆除墙体过程中,墙体倒塌,掉落的砖块砸到李四,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那么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张三应否对李四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张三家想装修,便雇佣了李四拆除墙体,李四在拆除墙体过程中,墙体倒塌,掉落的砖块砸到李四,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那么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张三应否对李四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可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本案中,张三和李四都是自然人,所以张三与李四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拆除墙体过程中被掉落的砖块砸伤,属于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受伤,张三和李四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