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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逃脱“生死状”具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亚然 | 发布时间: 2021-07-12 | 2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小张与小刘相约去玩真人NPC密室大逃脱,在游戏开始之前,店家让每一位玩家都在一份写着“玩家因惊吓过度、恐慌造成的推搡、拥挤、摔倒等状况而造成的损伤,店家不予负责”的《入场须知》上签字,入场须知也就是玩家笑称的“生死状”,小刘在游戏期间,小张不慎跌倒,又撞到小刘,导致小刘头磕在一块木桩上受伤,小刘请求店家赔偿,店家称小刘已经签了“生死状”,店家可以免责,那么,“生死状”的效力究竟如何呢?

【案情回顾】 

小张与小刘相约去玩真人NPC密室大逃脱,在游戏开始之前,店家让每一位玩家都在一份写着“玩家因惊吓过度、恐慌造成的推搡、拥挤、摔倒等状况而造成的损伤,店家不予负责”的《入场须知》上签字,入场须知也就是玩家笑称的“生死状”,小刘在游戏期间,小张不慎跌倒,又撞到小刘,导致小刘头磕在一块木桩上受伤,小刘请求店家赔偿,店家称小刘已经签了“生死状”,店家可以免责,那么,“生死状”的效力究竟如何呢? 

【律师解答】 

一、“生死状”的效力 

店家要求签署的《入场须知》中玩家受伤不予负责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案中,店家要求签订的“生死状条款”即是属于造成玩家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因其不合理地免除了商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该条款是无效的。 

二、店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的情形,店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如果商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需要赔偿的,具体要看当事人的过错。 

三、小刘能否要求小张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小张并不是故意导致小刘受伤的,所以小张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