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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肇事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8-10-22 | 21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肇事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责任划分的不同和其他情形,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是孤寡老人,没有生前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和近亲属,肇事者该如何承担责任?由谁主张赔偿权利?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肇事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责任划分的不同和其他情形,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是孤寡老人,没有生前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和近亲属,肇事者该如何承担责任?由谁主张赔偿权利?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3日10时许,高某驾驶货车沿甲县向乙县方向行驶,途经丙县时,与路边同向的行人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王某经丙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2000元。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高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系丙县丁村人,1955年11月22日出生,未婚,无子女,父母也已去世多年,没有其他近亲属。王某生前与丙县敬老院签订《敬老院入住协议书》后,进入该敬老院生活。王某死亡后,其丧葬等事宜亦由丙县敬老院负责处理。事故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7年12月27日0时起至2018年12月26日24时止。现敬老院起诉高某和保险公司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处理交通事故人员合理开支。 


【律师解答】 


王某的生命权受到侵犯,有权向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赔偿权利人只能是依法由王某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其近亲属。王某孤身一人,无近亲属,生前在敬老院生活,事故发生后,敬老院处理了相关善后事宜,并支付了王某抢救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敬老院请求高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抢救费、丧葬费、处理交通事故人员的合理开支,应予支持。但是死亡赔偿金只有近亲属才能主张,敬老院不是适格主体,所以敬老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拓展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高某主动向敬老院支付了死亡赔偿金,则高某无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高某可以向敬老院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虽然其没有被扶养人和近亲属,民事上没有主张赔偿的适格主体,高某不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但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