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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18-10-22 | 1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大家都知道,夫妻双方均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中有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怎样解除婚姻关系?


    大家都知道,夫妻双方均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中有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怎样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回顾】 


娄某(女)与孙某(男)经人介绍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生一子孙某某。由于婚前娄某对孙某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孙某脾气暴躁、易怒,生活中经常因为琐事与他人大打出手,精神状态不正常。2002年7月因邻居一小女孩一直哭闹,孙某突然发怒,持斧子将邻居的小女孩及其奶奶砍死。经相关部门鉴定孙某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案发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困难,无法医治,无奈娄某与公公、婆婆一起将孙某锁进一铁笼内。孙某无意识和认知能力,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娄某觉得生活实在无法维持,2006年起诉要求同孙某离婚,但孙某的父母不愿做孙某的监护人,导致法院无法送达,娄某离婚不成。2007年娄某离家外出打工,期间多次提起离婚诉讼,都因同样的原因未能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娄某怎样才能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孙某解除婚姻关系呢? 


【律师解答】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一种是到法院起诉离婚,而登记离婚要签署离婚协议,要求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在本案中娄某作为孙某的妻子,是孙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肯定不能代孙某参加离婚诉讼,而孙某的父母又不配合,娄某该怎么办呢?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娄某可以变更孙某的监护人,通过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孙某的父母为孙某的监护人。变更监护人后,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作为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