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某销售公司的员工。公司为了企业形象,为全体员工定制了工作服。公司规定员工必须着工作服上班,工作服每2年一更换,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员工服装费由公司承担;未满两年的员工离职或被辞退,按比例承担相应服装费用,后赵某因特殊原因需辞职,公司在结算工资时,以其工作未满两年为由,扣减服装费2000元。赵某对此不服,那么用人单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工作服的费用吗?
【案情回顾】
赵某是某销售公司的员工。公司为了企业形象,为全体员工定制了工作服。公司规定员工必须着工作服上班,工作服每2年一更换,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员工服装费由公司承担;未满两年的员工离职或被辞退,按比例承担相应服装费用,后赵某因特殊原因需辞职,公司在结算工资时,以其工作未满两年为由,扣减服装费2000元。赵某对此不服,那么用人单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工作服的费用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为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为员工提供工作服,并规定了统一着装时间。工作服应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必要条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该公司对于“员工工作未满两年,离职或被辞退,按比例承担相应服装费用”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不得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公司无权扣减赵某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