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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人员可以私自拆开他人邮件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颜妍 | 发布时间: 2021-09-10 | 3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家住东方小区的李女士近日接收到了一封来自北京的工作邮件,拿到邮件李女士发现文件居然是开封状态的,很显然邮件被他人私自拆开查看过。李女士随即询问邮政人员,邮政人员答复是为了例行的安全检查拆开了李女士的邮件,李女士认为该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侵犯了其人身权利,那么邮政工作人员能否为安全检查的目的拆开他人邮件呢?

【案情回顾】 

家住东方小区的李女士近日接收到了一封来自北京的工作邮件,拿到邮件李女士发现文件居然是开封状态的,很显然邮件被他人私自拆开查看过。李女士随即询问邮政人员,邮政人员答复是为了例行的安全检查拆开了李女士的邮件,李女士认为该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侵犯了其人身权利,那么邮政工作人员能否为安全检查的目的拆开他人邮件呢? 

【作者解答】 

一、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保护。除非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邮政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所以私拆他人信件是不被充许的。 

二、如果邮政工作人员故意私拆他人邮件,则涉嫌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邮政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实施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是妨害邮政通讯的三种具体行为时,所面临的刑事处罚。但邮政工作人员是依法检查邮件,比如涉及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则属于正当的职务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邮政人员私拆李女士的邮件,显然没有合法的理由,所以李女士可以报警追究其责任。 

三、那么邮政人员应该怎样对邮件进行安全检查呢? 

《邮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可见对于用户交寄的邮件,工作人员应在收寄时当场验视,如果用户拒绝,邮政企业可以不予收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