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苏女士在平安健身房办理了一张会员卡,但近日由于苏女士的私人教练辞职,导致苏女士无法适应其他健身教练的训练节奏。苏女士想要健身房退还剩余的会员卡费,遭到了健身房的拒绝,健身房表示当初与苏女士签订的健身合同中注明了该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所以不同意苏女士退款的请求,苏女士对于健身房的行为表示不解。
【作者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健身房与苏女士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一经售出,不予退款”条款属于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且该条款不合理的免除了健身房的责任,限制了苏女士等顾客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苏女士要求健身房退还余下会员卡费,可以先与该健身房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