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先生近日在苏宁电器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送货员送货到家后,张先生的妻子王女士表示,家里不需要这台电视机,且张先生购买电视机没有与自己商量,张先生无权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张先生去店里将电视机退掉,店内工作人员认为此种情形无法进行退款,那么王女士可以要求店家退款吗?
【作者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常认为,日常生活需要主要包括的范围是为维持共同生活所支付的费用、抚育子女的费用、家庭成员所需要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销。本案中,张先生购买电视是用于家庭共同使用,夫妻一方具有平等的家事代理权,王女士不能以未经过其同意为由要求店铺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