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8年6月汪某入职某装修公司,每月工资6000元,合同期限3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3月汪某因为家庭原因需离职,随即向公司提出申请并递交了辞职报告,次日就自行离职。在进行离职结算时,公司扣下汪某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汪某不服,提起仲裁,那么公司可以要求汪某支付违约金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但是法律对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的法律责任或处罚措施并未作出相关规定。且《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在约定服务期和约定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本案中,公司扣除汪某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是违法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未规定劳动者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就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违约金,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