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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自助存储柜存放的东西丢失,超市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18-10-23 | 196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们去超市购物时,经常把不方便带入超市的物品寄存在超市提供的自助存储柜中,如果寄存的物品丢失,超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我们去超市购物时,经常把不方便带入超市的物品寄存在超市提供的自助存储柜中,如果寄存的物品丢失,超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例回顾】


小王和同事小李相约周未逛街,小王采购了毛尼外套和鞋子。后二人要去超市购买零食,便将小王所购的衣物、鞋子寄存在超市门口的自助存储柜内。二人在超市内买完零食出来时,发现存放物品的柜子被盗,衣服和鞋子全部丢失。小王认为顾客存放物品的自助存储柜是超市提供的,存储柜被盗导致顾客的物品丢失,超市应负赔偿责任。超市则认为,自助存储柜是无偿借给顾客使用的,且已经明确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在存储柜上张贴告知,超市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对于小王的损失超市是否应该赔偿呢?


【律师解答】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小王使用超市的自助存储柜存物品时,与超市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借用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本案中小王自己将物品存入存储柜内,存取的凭条在小王的手中控制,所存物品并没有转移给超市占有,小王只是借用超市的自助存储柜继续对自己的物品进行控制占有,所以不存在“保管物转移占有”这一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小王与超市双方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超市对存储柜内的物品没有保管的义务,且作为借用物的存储柜本身不存在问题,所以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


超市寄存的方式除了自助寄存外,还有一种是服务台人工寄存,如果选择人工寄存时,物品丢失超市是否承担责任呢?

人工寄存与自助寄存不同,当顾客选择人工寄存时,其将物品实际交付给超市服务台工作人员,寄存物品发生了转移占有的事实,顾客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超市提供无偿寄存服务,只要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因超市的重大过失导致顾客寄存物品损失,超市就应承担赔偿责任。